豫0928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乙、王某丙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09**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乙,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1995年11月2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任爱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丙,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丁,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甲),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盗窃罪1995年11月23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己(曾用名王某甲),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2016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肖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及被告人王某乙的辩护人任爱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乙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豫J×××××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载着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等人沿濮阳县濮范公路自西向某行驶至清河头集西路段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与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在带离王某乙时,遭到被告人王某乙的激烈反抗,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及后来赶到的被告人王昌长长时间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实施拉扯、拖拽、抱推等阻碍行为,阻碍执法时间近1个小时,致民警手部受伤,并造成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并宣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栾某甲、张某己、管某、李某乙、高某、王某庚、王某辛等人证言,出示了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关于对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到案证明、视频说明、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后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系一人犯数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当庭未提交证据。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并未对民警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民警让被告人王某乙下车时,王某乙只是拉住车门不下车,其不配合的行为并没有对民警进行攻击,亦不是暴力或威胁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乙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被告人王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被告人王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被告人王某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酒后驾驶豫J×××××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载着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等人沿濮阳县濮范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清河头村村西时,被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与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带离王某乙时,遭到被告人王某乙的激烈反抗,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对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实施拉扯、拖拽、抱推等阻碍行为,阻止民警将王某乙带离,阻碍执法时间约三十分钟,致民警手部受伤,并造成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经鉴定,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另查明: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中午我和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王某己、张某乙在王某丁家里喝酒,我们六个人从12时一直喝到15时左右,我一共喝了三四两老村长白酒。我们喝过酒之后说去清河头洗澡,我就开着邻居张某丙的黑色雅阁汽车去清河头,张某乙在副驾驶上坐着,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还有我儿子乐某在后面坐着。走到西清河头下了大堤,我看见警察在查车,我喝了酒怕被查住,就准备调转车头往回走,我的车头还没有调转过来,从西边就跑过来了四五个民警,走到我的车前让我下车,还有民警要拔我的车钥匙。当时民警命令我下车配合他们的工作,但是我害怕我的驾驶证被吊销了,一直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没有下车,当时副驾驶的张某乙也拉着我的胳膊,不让派出所的民警将我带下车。在这期间王某戊、王某丁、王某丙下了车,他们拉扯民警不让他们将我带下车,僵持了三四分钟后,我被民警拉下了车。我被拉下车之后看到我村的王某己和他的儿子王某辛也过来了,王某己也拉住我不想让派出所的民警将我带走。我被拉下车之后就被三四个民警拉着向某走,他们想将我拉到东边的警车上,但是我怕到了派出所之后被吊销了驾照,就一直挣扎着不想被拉进警车里,我抓住一辆过路的三轮车某手,但挣扎了二三分钟还是被民警塞进了车里面,我从车的另一边拉开了车门又出去了,然后又被民警塞进了车里带到了公安局。我知道当时是民警在执法查车,因为他们都穿着警服。因为我的车在路的中间站着,围观的人将道路都堵塞了,造成了交通堵塞。具体多长时间我不知道,反正时间不短。2、被告人王某丙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上午,我、王某乙、王某戊、张某乙在王某丁家喝酒,喝完酒之后我们说到清河头集上洗澡,王某乙就开着一辆本田轿车带着我们去清河头集上,张某乙在副驾驶上坐着,我和王某戊、王某丁、王某乙的儿子坐在后座,我们由西向某走到西清河××村大堤。刚下大堤,王某乙看到公安民警在查酒驾,因为王某乙喝酒了,他就准备掉头往回走,结果被从西边过来的民警堵住了,然后民警就命令王某乙下车配合工作接受检查,我就下车给民警说好话,还给我媳妇和王某己打电话,看能不能找人说说情,这时民警已经把王某乙强行拉下了车,准备押着王某乙向某走,我就拉住了抓王某乙的民警的衣服,不让他们将王某乙带走,这时又来了一个民警将我推开了,我还想向前拉住王某乙不让民警将他带走,但是我被民警拉住了,没有再走到王某乙的面前。民警拉着王某乙向某走,走了十几米王某乙拉住一辆过路的三轮车不向前走了,我又追了过去,我从后边搂住了一个拉王某乙的民警的脖子,不让他将王某乙带走,结果我又被另外一个民警将我推开了,后来我又几次想去拉王某乙,都被民警推开了。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还造成了长时间的交通拥堵。3、被告人王某丁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许,张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戊和我在我家喝酒,我与张某乙、王某戊喝的白酒,王某乙喝了瓶啤酒,又喝了一点白酒。吃过饭后,王某乙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拉着王某戊、张某乙、王某丙和王某乙的儿子乐某去清河头乡的温泉洗澡,我坐的是我们村王某己的车,他去清河头看病人。王某乙开的车在前边走,我们的车在后边,走到清河头乡西清河头村村南的濮范公路上时,王某乙看见前边有查车的,就想调头往回走,这时公安局的人过来了,王某乙就将车停了下来,民警让王某乙下车,王某乙不下车,民警让他配合工作,他还是不下车,民警强制将王某乙拉下车,说要把王某乙带走,我、王某戊、张某乙、王某丙就阻拦民警,不让他们将王某乙带走,后来我、王某丙、王某戊也被带到了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张某乙当时拉派出所的民警,不让民警将王某乙拉走,王某己到了之后就向前去拉王某乙,不让派出所的民警将王某乙拉走。民警将王某乙带走的时候我拉住了王某乙,不让民警带走,后来王某乙被民警向某带了十几米准备押上警车,我追上去又拉住了王某乙,不让民警带走王某乙,我还站在了警车的车门前抓住警车的车门,不让民警将王某乙带上车。当时围观的人很多,还造成了交通堵塞,都是因为我们阻挠民警执法造成的。4、被告人王某戊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许,我与张某乙、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在王某丁家吃饭,吃饭时我与张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喝的白酒,王某乙喝了瓶啤酒。吃过饭后,王某乙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拉着我与张某丁、王某丁、王某丙来濮阳县清河头乡的温泉洗澡,我在汽车的后排坐,张某乙坐副驾驶座位上,走到清河头乡西清河头村村南的濮范公路时,王某乙看见前边有查车的就想调头往回走,这时公安局的民警过来了,让王某乙下车,王某乙不下车,民警让他配合工作,他还是不下车,民警强制将王某乙拉下车,说要把王某乙带走,我与王某丁、张某乙、王某丙就阻拦民警,不让他们将王某乙带走,后来我与王某丙、王某丁也被带到了派出所。我当时比较激动,拉着民警的衣服不让民警带走王某乙,我看到王某丁、张某乙、王某丙、王某己、王某辛也抓着民警的警服不让他们带走王某乙。从开始王某乙被查住到被带到清河头派出所一共有半个小时的时间,现场有很多过路的人停下来看,把路都堵了。当时民警都穿着警服,所以我们知道是公安局的民警在执法查车。5、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12月25日中午,我与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己、王某壬在胡××镇安村王某丁家吃饭,当时王某壬喝的是啤酒,其余的人喝的是白酒,一共喝了4瓶白酒。吃过饭后,王某己和王某壬开车走了,王某乙驾驶黑色本田轿车拉着我与王某戊、王某丁、王某丙去濮阳县清河头乡的温泉洗澡,我在副驾驶座位上,他们三人坐在后座上,我们沿106国道往北走,又沿铁丘路往东走,刚走过大堤就看见有警察在查车,王某乙就调头往回走,还没有把车调过来,走到路中间时被一辆警车给堵住了,警察下车之后就拉开我们的车门,说让王某乙下车,王某乙不下车,警察就拉王某乙下车,我用手拉住王某乙的胳膊,不让王某乙下车,警察拉了王某乙四五分钟,把王某乙拉下车了,我就也下车了。我看见警察要带王某乙走,我和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拉住王某乙不让警察把他带走,后来王某己和王某壬也来了,他们两个也拉住王某乙不让警察带走他,我还听见王某己跟警察吵,我过去拉王某乙,警察把我拉到一边,别的警察拉着王某乙往警车上带,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就过去拉住王某乙不让警察带走,我们几个轮流着拉王某乙,就是不让警察带走他,拉了有三四十分钟,当时围观的群众很多,把整条路都堵住了,后来我听说刑警队的人来了,我就跑了。6、被告人王某己供述:证实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12月25日中午,我和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在王某丁家吃饭时都喝了酒,吃过饭后我自己就回家了,他们五个带着王某乙的儿子去清河头洗澡了。大概14时多,我让王岩松开车带我去濮阳县人民医院看病人,当我走到管五星村时,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在大堤出事了,让我快点去,我就和王某辛去了。我走到后看见警察从车的驾驶座上往下拽王某乙,我过去后有警察拦住我,不让我靠近,我非要靠近,不想让警察把王某乙带走,我看警察把王某乙从王某乙的车上拉下来了,准备让王某乙到警车上去,他一直挣扎着不上,张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都拉王某乙,不让王某乙上车,警察把王某乙往警车上拉,张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就抓住王某乙往下拉,当时场面很乱,围观的群众也很多,把整个路都堵了,我去了之后,持续了有一二十分钟,警察把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丁、王某丙带走了,张某乙什么时候走的我不知道,最后警察让我也跟着上车,我一直不上,我儿子王某辛拦住警察,不让警察带我,最后警察也没有把我带走。井所长的手受伤了,听王某乙的儿子乐某说是他抓的。7、证人王某辛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5日2时10分左右,我开车带着我父亲王某己去老城看病人,走到铁邱××五星时,王某己接到王某乙或者王某戊的电话说在清河头大堤下堤处被查住了,让我们过去一下,我就调头往东去,到濮范公路西清河头下堤处看到有五六辆轿车被堵,我就靠边把车停下。我和王某己下车后看到王某乙驾驶的黑色本田车头朝西北尾朝东南斜着停放在濮范公路中间,堵塞着道路无法通行,几个警察把王某乙往警车上带,他撕扯着不上车,王某戊、王某丙、张某乙、王某丁撕扯着警察衣服、胳膊,阻拦警察把王某乙带走,我问警察孙某怎么回事,孙某挡着我说王某乙酒后驾驶,让我离开,我没有听,拉着带离王某乙的民警的手说我劝王某乙上车,我父亲也去拉民警,不让把王某乙带走,撕扯了有20多分钟后,派出所的把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丁、王某丙带走了,民警又要把王某己带走,王某己挣脱着不让带,我也上前挡了几下,撕扯了一会,王某己说一会儿我们自行去派出所,所长同意了,让我们带着王某乙的儿子乐某走了。我看到所长的手流血了,在撕扯时不知道被谁抓伤了。从我到现场到我离开,大约有半个小时。8、证人栾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许,我开车经过西清河头村村南的濮范公路时见到一辆老式黑色本田车头北尾南横在濮范公路大堤口东侧,警车拉响警笛堵在本田车的两侧,许多群众聚集在路上,清河头派出所的民警刘某乙、韩某拉扯着一名醉酒的中年男子上警车,那名男子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有二三名醉酒男子拉扯推搡着民警,不让民警把那名男子带走,一个男子搂着郑所长的脖子、抓着领子打,一个男子与井某甲所长相互抓着抢摄像机,还有一名醉酒男子在打巡逻队员鲁某,有人将交警队民警的帽子和执法仪打落在地,还有一个年龄比较大个子、比较低的男子说民警打他,其实根本没有民警打他,一直僵持了近一个小时,后来清河头乡的执法队人员过来了,才将几个醉酒滋事的人控制住。民警当时穿着警服,井某甲的手流血了,韩某的手指被掰伤了,当时那些人在濮范公路上阻碍民警执法,现场很多车辆和行人被堵在了路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9、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我走到西清河××村时,看到前方有警车、警察,我走到前面看到清河头派出所的民警和交警要带走一个喝酒的人,周围围着七八个人在阻拦警察,撕扯着不让带走,这些人浑身酒气,看样子喝了不少。警察都穿着警服,还拿着录像机,那个司机推搡抓他的警察,还跺人,撕扯着就是不上车。那七八个人乱抓乱挠,有的抓着警察的手指头往外掰,有的撕扯警察的警服,阻拦着不让带走,我看到派出所所长的手流血了,韩某的左手肿了。现场闹了约一个小时,有上百人围观,堵塞的公路有2公里。10、证人管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许,我路过濮范公路西清河头村路段,看到路上好多车被堵,民警抓住一个喝酒的人往警车上带,周围围着七八个人在阻拦警察,撕扯着不让带走,喝酒的男子应该是司机,这七八个男子与喝酒的男子是一伙的。警察都穿着警服,还录着像,命令喝酒的司机上车,这个司机推搡着抓他的警察,还跺警察,撕挠着就是不上车,和司机同伴的七八个人都上前围着警察撕扯,往外掰警察的手指,撕扯警察的警服,反正就是不让带走司机,派出所所长的手被抓伤流血了,韩某的左手被掰肿了,后来了支援,才把这些人带走了几个。当时围观群众很多,有上百人,堵车堵了有几公里长。这些人撕扯了约一个小时。1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时许,我在濮范公路西清河头村路段北侧洗车行洗车,看到清河头派出所和交警在检查酒驾。大约2时30分,有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被警察拦住,让司机下车,司机就是不下车,警察给司机做工作,他还是不下车,警察就强行拉司机下车,司机就是不下,车上的人也拽住司机不下车,撕扯了一会儿,司机被拉下车,在往警车上时,司机撕扯着就是不上车,同车的几个人,也上前抓住司机、民警,不让司机上车,有个穿红袄的男子用力拽住民警的胳膊,有个穿紫袄的男子和一个穿拖鞋的男子抓住民警的衣服,一个穿黑色袄的男子、年龄最大的男子撕扯的最凶,还喊到决不能把人带走,在他的带领下,这七八个人阻拦的劲头更大,这些人一直在撕扯民警,抢夺摄像机,把交警的小摄像机打掉了,交警的帽子也被打歪了,阻拦着司机不上警车,闹了约半个小时,乡政府的执法队来了几个人才把司机带走,派出所又让这几个闹的人去派出所,这几个人也是不去,又撕扯了一阵子才带走了。后来在带穿黑袄的、年龄大的男子时,有个穿紫袄的男子撕扯着警察不让带走,所长就让这两个人一会儿去派出所。现场闹了约一个小时,好多人围观,那辆黑色本田轿车横着停在路中间,堵塞了许多车辆无法通行。12、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我与梅峰、张献飞驾驶清河头乡政府的执法车辆经过西清河头村南的濮范公路时,见到有许多群众聚集在路上,有两辆警车拉响警笛、闪着警灯执行公务,清河头派出所的井某甲所长拿着执法记录仪录像,民警韩某、刘某甲清控制着一名涉嫌危险驾驶的中年男子上警车,那名男子非常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有四五名男子抓住那名酒驾男子,想把他从民警手里拽走,井某甲看到我们经过,就让我们协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那名酒驾男子控制到警车上了,然后清河头派出所的民警郑某、井某甲、协警王某癸、鲁某将在现场阻碍执行公务的三名男子控制到了我们的执法车上。当时现场有四五名男子,他们一会拽住那名酒后驾车的男子,一会拽住民警的衣服,目的都是不让将那名酒后驾车的男子带走。井某甲所长的手受伤流血了,现场有很多车辆和行人被堵在了路上。13、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30分许,我看见清河头集西大堤东侧的公路上堵了好多车,有二三个民警正在拉一辆黑色轿车上的司机,让这个司机下车,但是这个司机双手抓着方向盘就是不下车,副驾驶座位上一个穿红袄的男子拉着这个司机的胳膊也不让他下车,从后排座上又下来了二三个男子推搡、拉扯民警,想让这个黑色轿车上的司机逃脱,接着又来了二三个人也拉扯、推搡民警,这六七个人和民警争执,阻拦民警将黑色轿车上的司机带走,民警将这个司机拉下了车,和这个司机一伙的五六个人又围了上来,继续撕扯民警的衣服,当时还有一个民警的手上流血了,还有人和民警抢夺摄像机,穿红袄的那个男子拉着被拉下车的司机想让他逃跑,民警往车上拉那个司机时那个司机用脚跺车上的门子,用肩膀扛民警拒不上车,当时场面十分混乱,僵持了约一个小时,民警才将那个司机拉上车,然后带着这个人走了。后来清河头乡政府的执法车也到了现场,将剩下的几个人也带到了车上。现场交通堵塞了好几百米,周围围观的人也很多。14、孙某、井某甲、郑某、刘某乙、韩某、鲁某、井某乙证明材料:证实2015年12月25日14时30分许,濮阳县交警大队与清河头派出所联合执法时查获一辆牌照为豫J×××××的黑色雅阁轿车,驾车司机涉嫌酒后驾驶,在民警要求该司机下车接受酒精检测时该男子拒不配合,车上同行的四名男子均呈饮酒状态,在民警韩某、刘某乙反复做工作之后该司机仍不配合工作,因造成交通拥堵,民警试图强行拉该司机下车,但该司机拒不配合,车上其他人员也下车阻碍民警执法,随后又来一辆车下来三名男子,其中一个年龄稍大的(王某己)喊着坚决不能让他们把人带走,司机对执法民警踢打,其他几人撕扯民警的衣服、掰民警的手、推搡踢打民警阻碍执法,试图将涉嫌酒驾的男子带走;造成民警井某甲手部被抓破,韩某的手指被掰肿,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帽子被打落在地;民警欲将王某己带离现场时,王某己推搡民警,王某辛拉住民警的衣服不让将王某己带离现场,最终因王某己的不配合、王某辛的阻拦,未将王某己带走;阻碍执法行为长达一个小时,致使濮范公路车辆行驶受阻,道路堵塞,社会影响恶劣。15、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关于对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0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16、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有伤情照片、辨认笔录、视频光盘、视频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在带离王某乙时,遭到被告人王某乙的激烈反抗,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为阻止民警将王某乙带离,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法,致民警手部受伤,并造成道路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有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供述,证人王某辛、栾某丙、张某己、管某、李某乙、高某王某庚、井某甲、郑某、井某丙、刘某乙、韩某、鲁某、孙某等人证言,民警伤情照片、视频光盘、视频说明、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关于对王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乙及辩护人辩护认为王某乙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现公安人员执法时为逃避法律追究欲逃离现场,在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又抗拒抓捕,辩护人辩护认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特征,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采取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成立,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乙、王某己犯妨害公务罪成立。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戊、王某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王某己、张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某乙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被告人王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被告人王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戊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张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己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迎春审判员 马东丽审判员 王东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