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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纪鲁伟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鲁伟,李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纪鲁伟。被执行人刘纯加。被执行人李学云。申请执行人纪鲁伟与被执行人刘纯加、李学云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鲁伟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亚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