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学鑫与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鑫,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民初4109号原告:赵学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岳如海,经理。原告赵学鑫与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如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学鑫诉称,原告赵学鑫与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生产车间产品的转库和装车工作,按件计算承包费,计件制度约定30.30.30.45.30.60.25.60产品装车每件0.135元,入库每件0.135元,40.80装车每件0.2元,转库每件0.2元。被告每月20日结算原告上月的转库、装车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52万元及利息。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应诉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产品转库和装车工作承包给���告,费用为30.30.30.45.30.60.25.60产品装车每件0.135元,入库每件0.135元,40.80装车每件0.2元,转库每件0.2元;被告每月20日结算原告上月的转库及装车费用。2016年8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赵学鑫的装卸工资为51866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成诉。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所认定,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鑫与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赵学鑫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将产品转库及装车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承揽费用的义务。现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承揽费518668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承揽费518668元,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多主张的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如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学鑫承揽费51866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赵学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赵学鑫负担23元,由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负担8977元;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临沂市世纪行建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庆会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