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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赵士伍与陈其维、吴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伍,陈其维,吴青,陈绍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967号原告赵士伍,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陈其维,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吴青,女,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系陈其维之妻。被告陈绍斌,男,汉族,1956年3月8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系陈其维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伍与被告陈其维、吴青、陈绍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士伍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其维、吴青、陈绍斌银行存款合计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其与妻子屈平共同共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桔城路1-35-204号的房屋(登记房屋所有权人赵士伍,共有人屈平。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士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其维、吴青、陈绍斌银行存款合计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对赵士伍、屈平共同共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区桔城路1-35-204号的房屋(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