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喜庆与被执行人史占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庆,史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黄喜庆,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史占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黄喜庆与被执行人史占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9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1671号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1671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