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4民初1080号原告:林某某,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张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某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芳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