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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章君慧与徐伟东、洪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慧,徐伟东,洪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4858号原告:章君慧,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伟东,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洪彩燕,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章君慧与被告徐伟东、洪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徐伟东、洪彩燕归还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君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伟东、洪彩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徐伟东、洪彩燕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期4日。同日,原告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150000元交付给被告徐伟东。被告徐伟东、洪彩燕在收到出借款后,出具收条一份。还款逾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50000元,剩余10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东、洪彩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君慧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徐伟东、洪彩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