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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郝东诉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东,李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民初4154号原告郝东被告李彩云原告郝东诉被告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东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常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东诉称,被告李彩云曾经向其借款10万元,至2013年11月20日尚欠48000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再未还款,起诉要求被告李彩云返还借款48000元。被告李彩云未做答辩。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至2013年11月20日被告李彩云尚欠原告借款48000元,此后未予还款。被告李彩云未到庭质证。被告李彩云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系原件,且与原告陈述具有关联性,故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至2013年11月20日被告李彩云尚欠原告郝东借款48000元,出具欠条一张,之后未予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彩云欠原告郝东借款48000元由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凭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郝东要求被告李彩云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彩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郝东借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李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白常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利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