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南城县天井源乡周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5787686655。法定代表人:陈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162641070B。法定代表人:璩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21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城县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砖款307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在南城县林业局有承建南城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二期)新建B标段工程款281万元未领取,且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保全扣留了其中的314000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城县建昌建筑工程公司在南城县林业局承建南城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二期)新建B标段工程的工程款314000元至南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献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厚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