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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闫守玉与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守玉,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7386号原告:闫守玉,男,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黎丰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2号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N法定代表人:李中锋,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宇,男,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琳,女,系公司职员。原告闫守玉诉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传媒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孙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咏君、人民陪审员何少莉组成合议庭审判,并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儒浩、被告珠江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宇、李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守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在其网站中删除涉案图片,并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采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图片编号020-3177),相关侵权事实已经证据保全。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等著作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多番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提交了《公证书》【(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183号】、光盘、ICP信息备案查询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被告珠江传媒公司答辩称:一、广佛都市网具有广东省和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是政府官办公益性网站。广佛都市网由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主管、佛山传媒集团主办,是佛山传媒集团第四媒体和基于互联网的各种新媒体业务的统一运营平台,由被告进行维护运营。广佛都市网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粤府新函[2009]5号文)批准设立的新闻网站,同时被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粤新出音像[2008]128号文)列为“广东省城市综合信息门户网站”试点工程。2012年4月,广佛都市网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4412012001号),成为广东省率先获得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地级市网站。网站开通以来,紧紧围绕佛山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价值和作用,始终贯彻正确的宣传路线,不断研究和采用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新闻宣传形式,逐渐成长为佛山市委、市政府及各机关单位网上新闻发布的首选平台和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成为宣传佛山正能量的重要平台,并非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二、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一)广佛都市网所转载原告的图片为无意转载,并非主观故意,且不存在商业目的。原告所起诉的广佛都市网所侵权的图片,均为广佛都市网从凤凰网转载,来源网站均未注明图片著作权人,且广佛都市网在转载时均注明了文章来源(原告公证文件可作证),涉案图片有“CNC”字样水印。故广佛都市网转载原告图片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并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当日即删除涉案被控侵权图片。同时,涉案图片所在频道,在广佛都市网年初改版后取消,且撤销了导航入口,无法从广佛都市网直接进入该频道。广佛都市网作为广东省重点新闻网站,服务于佛山市委、市政府及各机关单位网上新闻发布,内容具有公益性质。所转载包含原告创作的图片在内的文章,均为介绍旅游目的地的文章,是出于丰富旅游栏目内容,为网友提供更多样的阅读体验考虑,并无利用该图片作商业运营。相关转载文章点击量低,以至于互联网业内权威的监测网站流量的第三方平台也无法记录点击量,从而也证明广佛都市网无法利用原告的作品来牟利。(二)原告知名度低,涉案图片缺乏艺术价值,授权原刊登网站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使用涉案图片的报酬仅几十元,故原告索赔的金额过高。图片的价值与创作者的知名度息息相关。而原告知名度低,通过百度等知名搜索引擎搜索到的与原告相关的新闻、网页,均为与原告相关的案件,并无反映原告的名誉、美誉度和突出贡献的说明和文章,无法查找到关于原告知名度的有力佐证。从目前公开发表的关于原告的侵权案显示,2004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对外征集图片,闫守玉陆续将其拍摄的大量摄影作品许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使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网站栏目使用的图片按每幅30元、40元标准支付稿费,备用图片按每幅15元、20元标准支付稿费。广佛都市网所转载的涉案图片,均保留了图片来自“中国网”的水印,证明均来自于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证明原告涉本案图片报酬标准不高。因而,原告索要的1万元一张的赔偿金额缺乏依据。参考乔天富起诉我司侵权案【案号(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76号】,法院终审判决我司涉该案图片非时事新闻,按照500元一张图片的标准赔偿原告。考虑到该案原告乔天富为解放军报社高级记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答辩方认为不应本案赔偿标准不应高于乔天富案的500元。图片许可使用费与图片拍摄成本、精度、尺寸、作品知名度以及用途等多种因素有关。广佛都市网所转载的原告图片,均为旅游风光类文章的配图,且原始刊登平台只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网站平台,并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摄影大赛、影展,或刊登在《国家地理》或同级别杂志等能体现作品自身知名度与价值的图片。因而,原告索要的1万元一张赔偿金缺乏依据。(三)参考原告与南方新闻网、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案的审判结果,被告主张赔偿金额为350元/张。原告曾起诉南方新闻网、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南方新闻网、大洋网非法转载其作品。相关两件案件的判决结果均为被告方按照500元一张图片的标准赔偿原告方。考虑到两件案件的起诉地为广州,是广东省省会,所执行的赔偿标准为广东省之高标准,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同时,南方新闻网与大洋网为省级网站,广佛都市网只属于地级市网站,考虑到网站的影响力、地区消费水平、运营能力,作为地级市网站的广佛都市网均无法与省级网站南方新闻网和大洋网相提并论。因此,被告主张赔偿原告的金额为350元/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被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列举之情况,酌情作出判决。为证明抗辩理由,被告提交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关于开展2016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涉案图片高原网站截图(打印件)、涉案图片所在文章内容页点击量查询截图(打印件)、与原告有关的侵权案件百度搜索链接及截图(打印件)、南方新闻网及大洋网等网站排名、流量截图(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闫守玉于2004年9月22日以山西王家大院等风景名胜为主题拍摄了系列照片(包含案涉编号为020-3177号作品),并提供给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新网)使用。上述系列照片未进行著作权登记。被告珠江传媒公司是于2009年2月26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和维护“广佛都市网”(××)。除政府专项资金补助外,被告还通过在该网站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得收入。2016年4月5日,原告闫守玉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申请,要求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李某公证人员裴某现场监督下,闫守玉使用国信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通过局域网登录互联网,在搜狗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news/20/201109/t20110912-2202397-3.html”,显示被控侵权图片,将上述页面进行拷屏打印。公证人员使用国信公证处电脑附带的刻录机将拷屏所得的WORD文档内容刻录至国信公证处提供的空白刻录盘中,制作成光盘。国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183号】。原告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原告以上述网页中的图片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为由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网站中被控侵权的图片。庭审中,经本院主持比对,原、被告均确认权利作品(编号为020-3177)与被控侵权图片相同。被控侵权图片为上述网址中《王家大院:山西第一宅最大建筑群(组图)》一文的配图。另查明,广佛都市网登载的被控侵权图片所配文章《王家大院:山西第一宅最大建筑群(组图)》一文系被告由第三方网站转载。再查明,原告以《公证书》【(2016)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8183号】为主要证据共向本院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四宗诉讼【案号分别为(2016)粤0604民初7382号、7386号、7387号、7388号】。依据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纠纷。对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本院结合确认的事实,分述如下:原告是否是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据确认的事实,案涉摄影作品由原告于2004年9月23日拍摄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显示了拍摄者独特的审美,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因此案涉的摄影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原告闫守玉作为该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保护的署名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在其作品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告是否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依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一条的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被告转载被控侵权图片时,未获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因此被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已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至于被告辩称转载原告的图片没有主观故意,且不存在商业目的理由。本院认为,被告运营和维护的“广佛都市网”虽然以刊载时事新闻为主,但仍有通过发布广告获得收入的行为,因此被告转载的文章和图片,其基本目的还是为了使网站获得更多的点击量和关注度,进而获得利益,因此没有商业目的的辩解不能成立。至于实际点击量的多少,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和标准。对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因此,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当庭均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由被告自行删除,故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已无必要。至于赔偿金额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摄影作品形成的成本、作者的知名度、创作作品的艰辛程度以及被告使用作品的方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元,该费用已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守玉经济损失1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驳回原告闫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佛山珠江传媒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谦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杭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