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阳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石明与赵志强、王付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石明,赵志强,王付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姜石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农民。委托代理人人:李彬,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臣,农民。原告姜石明与被告赵志强、王付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石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强、王付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原告姜石明负担。审 判 长 赵芳德审 判 员 秘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臻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