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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阳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石明与赵志强、王付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石明,赵志强,王付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姜石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农民。委托代理人人:李彬,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臣,农民。原告姜石明与被告赵志强、王付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石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强、王付臣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姜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石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1387.5元,由原告姜石明负担。审 判 长  赵芳德审 判 员  秘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希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臻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