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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华贵、赵映琴与吴帝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贵,赵映琴,吴帝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贵,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赵映琴,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吴帝江,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吴华贵、赵映琴申请执行吴帝江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川0525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华贵、赵映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200元,下欠案款280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帝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帝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川0525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尚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