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国强、刘发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强,刘发军,临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范国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发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蒙山大道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46560434。法定代表人:魏宁宁,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86306048XH。法定代表人:吕全祥,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范国强、刘发军与临沂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新沂蒙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5365.9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