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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锦州能威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锦州能威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建设大街西北内环南侧。法定代表人:于铭元,经理。被执行人:锦州能威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开发区西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祖连成,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源鑫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能威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锦州能威石化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黄民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