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王翠梅、赵烽至等与李程进、新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程进,王翠梅,赵烽至,新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2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程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宏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梅,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烽至,女,汉族。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苗立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志,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程进因与被上诉人王翠梅、赵烽至及原审被告新乡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物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程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克洋审判员 张军委审判员 许 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