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刑更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岗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刑更523号罪犯田岗,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0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田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