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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蔡倚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倚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2655号罪犯蔡倚堃,男,1987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3月29日作出(2006)唐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倚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2月4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冀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1年3月15日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沧刑执字第2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2年。2014年1月15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唐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蔡倚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5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倚堃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倚堃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代理审判员 : 王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