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73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江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