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施小玲等走私普通货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鸣,张晓锋,吴金榜,施小玲,孙勇,陈夏进,姚坤,洪天佑,洪天偿,蔡灿和,广州市晨正商贸有限公司,张少微,苏满泉,施天从,施佐殿,舒建伟,李小红,黎若义,蒋国伟,张建明,黄定波,洪肇恭,侯广红,深圳市创民鑫光电有限公司,靳建明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