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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金秀、张丽丽等与张全志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金秀,张丽丽,张斌斌,张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原金秀,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男男,女,1989年4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斌斌,男,1989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全志,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与被执行人张全志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张全志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全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原金秀、张丽丽、张男男、张斌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全志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