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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4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姜海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054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被告:姜海峰,男,汉族,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