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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侯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30号被执行人:侯xx,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灵寿县。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15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10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智勇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代理审判员  赵盼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虹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