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为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崔峥嵘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为乐,崔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为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捕前住偏关县。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任偏关县老营镇镇长。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偏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2016年6月11日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继伟,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卢妙婵,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崔峥嵘,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偏关县人,大专学历,中共党员,捕前住偏关县。2002年至案发前任偏关县政府会计。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3月23日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为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告人崔峥嵘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晋09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为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所列举的证据中,部分证据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侯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