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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田仁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田仁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875号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谢昭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倩,系该院职工。被告田仁雄,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负责人敖泽富,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田仁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受损车辆尚需继续修理,待修理结束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59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承担。审判员  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