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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松鹤与薛学亭、范瑞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松鹤,薛学亭,范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金松鹤,男,1966年10月02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薛学亭,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范瑞英,女,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金松鹤与被执行人薛学亭、范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