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发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刑初4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6年5月2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酒后驾驶S41889变形拖拉机沿216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胡族镇郑桥村堰湾组路段时和前方同方向苏某1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苏某1受伤。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带至医院抽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4.5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酒后驾驶S41889变形拖拉机沿216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胡族镇郑桥村堰湾组路段时和前方同方向苏某1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苏某1受伤。民警赶到后将王子发王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54.57mg/100ml。2016年5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5月20日传唤王子发王某某,告知其鉴定结果之后让其回家,5月24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2016年5月1日王子发王某某和被害人苏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供述,证人郑某、苏某1、苏某2、王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调解协议、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子发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子发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之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 书 月审判员 吴 章 科审判员 张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