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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肖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南康区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肖某,女,1977年6月6日,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肖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