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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焦长青与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长青,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焦长青,男,藏族,农民,1982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在农行西宁南小街支行账户28079001040000XXXX中款项6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正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