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书静与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静,刘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69号原告王书静,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航,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静诉被告刘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静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静以被告刘航找不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王书静承担。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