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易文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易文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易文森,男,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易文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文森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易文森每月工资收入已被另案裁定提取,其名下位于漳平市九龙桂冠房产属另案抵押物,已被另案查封,正在组织评估拍卖,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参与被执行人每月被裁定提取工资收入款项及被查封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在此期间,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除被执行人所抵押的房产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