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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武枫、李利君与杨苗莉、杨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枫,李利君,杨苗莉,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武枫,1975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利君。被执行人杨苗莉,1975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杨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10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苗莉、杨伟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杨苗莉、杨伟拥有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2﹟楼A103房屋一处(房屋编号34162310020110026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苗莉、杨伟拥有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2﹟楼A103房屋一处(房屋编号34162310020110026000)。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祝彦军审判员 孙刘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