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袁述霞、刘红梅、赵鑫、赵涌辰申请执行乌拉特后旗富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郭栓虎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述霞,刘红梅,赵鑫,赵涌辰,郭栓虎,乌拉特后旗富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袁述霞,女。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申请执行人赵鑫,女。申请执行人赵涌辰,男。被执行人郭栓虎,男。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富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栓虎、乌拉特后旗富达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荣 丰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荣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