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光辉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09号罪犯黄光辉,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以被告人黄光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黄光辉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黄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7月2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黄光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光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光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玉赅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