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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铭河与尹文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屈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铭河,尹文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屈红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铭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文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屈红英上诉人陈铭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向上诉人陈铭河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告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2904元。上诉人陈铭河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应按上诉人陈铭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陈铭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明  亮审判员 路  德  虎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华(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