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民特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与吕秀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吕秀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特6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西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609882699。法定代表人:张化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淄博淄川鼎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吕秀清。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48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吕秀清所受伤害并非工伤,其2015年3月29日受伤时班组人员不知情,受伤后被申请人一直上班至2015年4月1日,且被申请人住院的医疗费是通过医保报销,其治疗的本身固有××,故原裁决认定的各项费用,申请人都不应当支付。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吕秀清所受伤害已经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所受伤害并非工伤,无证据予以证实,且该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事由,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欧嘉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东辉代理审判员 冯慧芳代理审判员 朱倩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