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张志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97号申请人李某,男,198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