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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4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张志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4执197号申请人李某,男,1988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