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历城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丽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历城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丽,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江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世宽,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亭亭,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丽犯容留卖淫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0年12月31日、2011年3月13日建议延期审理,2011年1月30日、4月13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1年4月28日因被告人梁丽脱逃,本院裁定中止本案审理。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梁丽被抓捕归案后,本院恢复审理。同年9月2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丽及其辩护人陈世宽、李亭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9年2月份,被告人梁丽在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泉城医院东侧胡同内经营美容美发厅期间,容留贾某某等多名妇女在美容美发厅东侧按摩单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每次从卖淫费用中收取20元提成。2009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美容美发厅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贾某某、金某及嫖娼人员。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丽未提出异议和辩解。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梁丽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梁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表示积极缴纳罚金;3梁丽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是因为法律认知的匮乏和照顾病重的母亲,建议对梁丽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梁丽于2009年初承租了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泉城医院东侧胡同内甸柳庄608号朱某某的房屋经营美容美发厅。梁丽利用该承租房,以美容美发厅按摩的名义,为卖淫女提供场所从事卖淫活动。自2009年2月开始至同年8月5日,梁丽容留贾某某、金某某、高某、孙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上述场所均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提取20元的费用作为提成。2009年8月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梁丽经营的该美容美发厅当场抓获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贾某某、金某某及嫖娼人员张某某、赵某某。随后将梁丽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梁丽对自2009年2月开始容留多名妇女在其美容美发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梁丽的户籍证明证实,梁丽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2.书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公安处罚决定书7份证明,金某某、孙某某、高某、孔某某、贾某某于2009年8月6日因在美容美发厅卖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张某某、赵某某因嫖娼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和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3.书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收容教育决定书5份证明,金某某、孙某某、高某、孔某某、贾某某因在美容美发厅卖淫于2009年8月6日、8月18日被收容教育十二个月。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3月份到甸柳庄泉城医院东侧胡同内一出租房内干小姐卖淫,老板叫“红姐”(即被告人梁丽)。除其以外还有4名小姐,分别叫“珊珊”、“微微”、“玲玲”、“丽丽”,她们的真名其不知道,年龄都在20来岁,多数东北口音,其在出租房的名字叫“月月”。“微微”在其到出租房前就干小姐,另外3名小姐比其到的晚。平时其与其他小姐都呆在沿街房等客,来客后与客人谈价,一般是70元,谈好价后客人与选好的小姐到门头房东侧的住户内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将20元提成交给“红姐”。其卖淫多少次记不清了。2009年8月5日下午3时许,其带一位客人在住户内右边一间小屋发生性关系收完钱准备离开时,公安局的人就来了。随后其还见到“珊珊”也同一位客人被堵在另一间小屋内了。5.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7月14日经朋友介绍到梁丽的美容美发厅当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在美容美发厅其名字叫“珊珊”,另外还有4名小姐,分别叫“月月”、“微微”、“玲玲”、“丽丽”。该美发厅就“打炮”(和客人发生性关系)这一项服务。平时,其5名小姐都坐在门口,来客人后与客人谈价格,一般是60元或70元。谈好价格后小姐就拿着避孕套领着客人到按摩间内发生性关系。然后小姐收下钱,再将20元的提成交给“红姐”。其在该美发厅卖淫收入约800元。2009年8月5日下午三点钟,其与一名客人在按摩间发生完性关系后正在穿衣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发现,并被带至公安机关。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3月份到甸柳庄美容美发厅做小姐进行卖淫的。美发厅老板是名女性,东北人。按摩间在美发厅西侧铁门内的北侧。除其外,还有4名小姐,她们在美发厅内分别叫“月月”、“微微”、“玲玲”、“珊珊”,真名叫什么其不知道,其在店里叫“丽丽”。该美发厅就“按摩”一项服务,就是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每次服务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平时其5名小姐都坐在美发厅门口,客人来后谈完价格就选1名小姐到按摩间内发生性关系,避孕套都是小姐自己买的。每次“打炮”是70元,客人嫌贵就60元。其在该美发厅收入约1000元。其见过其他小姐拿着避孕套领客人到按摩间内,也见过她们将提成交给“红姐”。2009年8月5日下午公安民警检查时,“月月”和“珊珊”在按摩间内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时被抓住了。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8月5日下午3时许路过泉城医院东侧胡同时看到有两个女的穿的挺少,向其招手。其问多少钱,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女的说70元,其就挑了一个瘦点的,跟着她进了旁边一个单元门一楼左边防盗门冲着的房间发生了性关系。正穿衣服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5日中午,其喝酒后路过甸柳庄泉城医院东侧胡同时,看到一间小屋里坐着五、六个女的,穿的很暴露,其就知道是卖淫的小姐。其挑了个比较胖的小姐,跟她进了旁边一个单元门一楼的一间小屋发生了性关系。其穿好衣服后给了小姐70块钱,正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9.辨认笔录一宗证明,经证人贾某某辨认,金某某、孙某某、高某某就是在梁丽的美容美发厅从事卖淫活动的小姐,赵某某是案发当天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证人金某某辨认出张某某是案发当日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嫖客,贾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是与其一起在美容美发厅卖淫的小姐;证人张某某、赵某某能辨认出金某某和贾某某就是分别向其卖淫的小姐。10.被告人梁丽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丽以经营美容美发厅的名义利用其租用的房屋,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从中牟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梁丽容留多名妇女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均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梁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梁丽的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丽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得祥人民陪审员  金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