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8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杰与蒋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蒋莉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8329号原告:李杰,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莉莎,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李杰与被告蒋莉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蒋莉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杰诉称,2015年11月10日,李杰借款3万元给蒋莉莎,后经催收,蒋莉莎还款1万元,尚欠2万元未还。为此,李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莉莎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蒋莉莎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蒋莉莎向李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李杰现金3万元整”。庭审中,李杰陈述蒋莉莎已归还借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蒋莉莎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蒋莉莎以借条的形式明确了其与李杰的借贷关系,李杰履行借款义务后,蒋莉莎理应按期归还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蒋莉莎尚欠2万元未归还。故李杰诉请蒋莉莎归还借款2万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莉莎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杰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300元。此款由被告蒋莉莎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款项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钟雨锋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