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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4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蒋恩瑞与陈信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恩瑞,陈信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452-1号申请执行人蒋恩瑞,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信圈,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信圈向申请执行人蒋恩瑞支付借款91627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率4倍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246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3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信圈向本院提出因自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先履行50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致使89089元申请人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经申请人蒋恩瑞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