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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祥菲与高胥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祥菲,高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何祥菲。被执行人高胥康。本院在执行何祥菲申请执行高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02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