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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坚与黄武、黄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坚,黄武,黄严,骆振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杨坚,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区。被执行人黄武,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区。被执行人黄严,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区。被执行人骆振艺,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坚与被执行人黄武、黄严、骆振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武、黄严、骆振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坚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武、黄严、骆振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武、黄严、骆振艺的银行存款(含其它收入)5541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祖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