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洋和周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周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5月2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清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13124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