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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洋和周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周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周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5月2日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曾进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清的存款、收入人民币313124元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