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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8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蒙阴县野店镇上东门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韬,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应蒙,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赵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辩护人张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的车辆在兖石公路旧寨段被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半挂货车超车时轧停,被告人袁某遂驾车掉头强行将李某乙驾驶的半挂货车截停,后采取脚踢、拳砸的方式将半挂车左侧后视镜、车大灯、车窗玻璃损毁,同时致自己手部受伤,被告人袁某又以治伤为由采取殴打等方式强行向李某乙索要现金500元及手机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翟某、李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物证手机;放射性摄片报告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指控内容列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驾驶的车辆在兖石公路旧寨段被对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半挂货车超车时轧停,被告人袁某遂驾车掉头强行将李某乙驾驶的半挂货车截停,后采取脚踢、拳砸的方式将半挂车左侧后视镜、车大灯、车窗玻璃损毁,同时致自己手部受伤,被告人袁某又以治伤为由采取殴打等方式强行向李某乙索要现金500元及手机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已全部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人翟某、李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物证手机;放射性摄片报告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袁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立远审 判 员  陈允忠人民陪审员  邸恩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