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3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喆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3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十四层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少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鹿兵、王熠,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厦门市喆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19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冉。被执行人李冉,女,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刘旭明,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国贸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喆明工贸有限公司、李冉、刘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4618.66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分别以284618.6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保全费21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曾仁东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执行期间,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厦门市喆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闽D×××××号车辆并发放执行款21795.58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03执3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