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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德明与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明,鞠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德明,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鞠国军,男,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鞠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鞠国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90858285615帐户内存款508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 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