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81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来生申请执行李金花、秦书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生,李金花,秦书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来生,男。被执行人李金花,女。被执行人秦书灵,男。申请人王来生申请执行李金花、秦书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来生于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