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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万秀诉叶有、叶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万秀,叶有,叶长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11号原告孙万秀,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叶有,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被告叶长君,甘肃省天祝县某某镇人。原告孙万秀诉被告叶有、叶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万秀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万秀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万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万秀负担。审 判 长  王永辉审 判 员  白 斌人民陪审员  胡 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