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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2896号原告杜某,女,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赵某,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现已分居半年之久,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否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即使夫妻生活中出现了矛盾,也应该本着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而不应动辄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应尚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