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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于拥贤与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贾喜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拥贤,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贾喜安,贾新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21号原告:于拥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李军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喜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新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旭,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拥贤与被告天津天聚投资有限公司、贾喜安、贾新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拥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路玉清人民陪审员  赵享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