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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苏连波、汪素香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连波,汪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20号被执行人:苏连波,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汪素香,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苏连波、汪素香犯诈骗罪追缴罚金及违法所得的(2016)闽052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苏连波、汪素香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334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连波、汪素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苏连波、汪素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